民事案件中,一般送达诉讼文书应直接递交受送达人,法律也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其他的送达方式。另外,送达对象上,作为公民的受送达人,其同住成年家属也可以代为签收,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也视为送达日期。另外,法律也规定了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法院可以按程序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一样视为送达。 问题是,在具体送达过程中,时有发生的是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同住成年家属找到,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诉讼文书,这种情形下,法院对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能否适用留置送达呢?
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此,常见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送达文书材料的情形下,我们是可以同受送达人本人一样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的,但此时需要依法定程序、方式进行,尤其需要做好记录送达过程的工作,确保留置送达的合法、规范。(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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