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杨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昆(已判刑)在三原县三加宾馆510房间内和前来出售玉石的王振发生口角, 张昆认为王振所出售的玉石是假货,有意欺骗自己。便伙同方可(已判刑)、邹东(已判刑)在三加宾馆510房间内对王振及其朋友范离实施殴打。在此期间方可打电话叫被告人杨凯帮忙。后张昆等人又强行将王振及其朋友带到三原县鲁桥镇正谊中学东边半坡上的窑洞拘禁。被告人杨凯在鲁桥东里花园附近与方可、邹东汇合。在窑洞杨凯与同案犯方可、邹东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王振及其朋友范离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杨凯又开车到范离家将王振的玉石、古玩取走交给张昆,后才将王振及其朋友予以释放。后所扣古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王振 。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凯向三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昆与被害人王振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王振损失2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凯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凯与张昆、方可、邹东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张昆因怀疑被害人向其出售假玉石而与方可等拘禁被害人,在转移被害人到鲁桥窑洞拘禁时被告人杨凯参与其中看管被害人不让其离开。在看管的过程中杨凯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与张昆、方可、邹东相比较,因杨凯参与较晚,系作用较小的主犯,量刑时可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杨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杨凯一贯表现良好,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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