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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变打砸 获刑又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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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鑫 张永鹏 发表时间:〖 2016/5/31 浏览人数:〖 7690808

    凭自己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讨薪也要注意度,一旦越过应有的尺度,则会带来不良的后果,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5月30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高洋等六人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原县景沣国际项目部1、2、3号楼主体封顶后,该工地木工队40余名民工数次讨要拖欠的工资未果后,被告人高洋为扩大事件影响,尽快讨要到工资, 指使被告人李春江联系工人打砸景沣国际项目部。2015年8月22日上午7时许, 被告人李春江、张金、刘力、汪洋、关亮等人带领三十余名工人前往景沣国际项目部讨要工资,期间被告人李春江、张金、刘力、汪洋、关亮等人将该项目部的会议室、项目经理办公室、资料室、医务室、综合办公室、建设办公室、劳务办公室、监理办公室、配电室的设备砸毁,并将项目部简易房的墙体损坏,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46338 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洋、李春江、张金、刘力、汪洋、关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338 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高洋、李春江、张金、刘力、汪洋、关亮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洋、李春江、张金、刘力、汪洋、关亮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3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洋、李春江、张金、刘力、汪洋、关亮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洋、李春江、张金、刘力、汪洋、关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高洋、李春江、张金、刘力、汪洋、关亮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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