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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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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忠华 发表时间:〖 2016/6/17 浏览人数:〖 1350746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乡(镇)村、社最基层发生的民间矛盾纠纷诉讼至法院,法官对矛盾纠纷的解决情况,提出在新时期背景下,基层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和思考。基层法官在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充分把握最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对农村农民乡土文化、综合素养、思维方式等的深入了解,强化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因地制宜力争调解处理。
    一、基层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一)“做工作”是基本
    1、对话与沟通。“做工作”是基层法官与来自农村的当事人之间的一场法律与情理的对话,普遍的权利义务与个体权利情感的一场对话,对话的质量一定程度决定了基层法官能否做到案结事了。基层法官通过“做工作”主导调控,建立不同层次的对话关系,与当事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最终构建起认同感、平衡感、秩序感,处于边远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多数案件来自于农村,法官必须考虑当事人为农村人文背景。首先的对话中,法官必须解决农村当事人对法院、法律、法官的认同感问题。要求法官熟悉乡村习俗、文化,他们的逻辑与思维,在交流时尽量贴近农村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要求说法有同情的了解,有细致具体的回应。其次的对话中,法官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搭建桥梁,有效回应当事人要求保护权利的诉求同时应充分回应当事人的情感、找个说法的诉求,充分释明法律规定、风险、指导举证,将他们的逻辑与思维纳入法律的框架,让当事人掂量选择,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这两个层次的对话上引导当事人将其诉求纳入法理、情理之中,这样一来责任有了承担,权利有了安排,情感有了回归,为依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奠定基础。
    2、引导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数来源于广大的农村,纠纷发生于熟人之间。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朋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家族亲人之间的健康权纠纷等等。这些案件从表面上看系一般生活琐事,相比刑事案件却显得不怎么样,其实背后潜藏着长期的思想积怨与冲突,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矛盾就会激化上升。基层法院办理民事纠纷案件最基本的方法是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摆谈、沟通,即:“做工作”,告之当事人法律规定、诉讼风险、指导举证,并对当事人的诉求做解释。法官处理案件的能力大部体现在“做工作”上,“做工作”是司法实践的一大法宝,回应的是农村对司法需求的一种适格的方式,面对广大农村当事人,从立案开始,法官就开始了“做工作”的过程,而且贯穿整个司法程序。通过“做工作”的积极引导,能够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为调解埋下伏笔,为当事人能接受裁判打下基础。
   (二)调解注重于当事人生活的环境
    1、理清引起矛盾的因果,尽力解决。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不只是要求法官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要求法官解决所涉问题,大多数农村案件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产生,一个矛盾纠纷背后纠缠着以前的积怨,如果法官不过问背后的事,理清矛盾的起因,只就诉求而解决诉求是做不到案结事了的。比如一个侵害健康权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打架抓扯的事实无争议,但对于引起打架的争议土地却各执一词。根本矛盾解决不好也就意味着案件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所以不能回避土地的问题。在基层法院,一个法官要调解好案件,有时不得不把农民家里的事情捞在一起处理。有做农村农民工作经验的法官首先会促使当事人把案件解决清楚,同时帮助他们处理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给他们支招,想办法。中医把人体当做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调解同样如此,不能只盯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把事实与理由背后隐藏着的根本矛盾与原因找出来,即:引起矛盾的因果,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个性心理,注意观察他的文化背景,把“鸡毛蒜皮”的事情理出轻重主次,最终将这些相互联系、纷乱的事理出脉络,使之从无序到有序,逐一处理。
    2、纳入习惯民俗。乡土社会是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习惯习俗对人们的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村民感觉到的公正更多的是符合乡土文化、思维的“公正”。法官应当深入了解农村农民生活习俗,尊重习惯习俗的同时不支持陋习,有所认同有所引导。充分运用智慧,调动一切资源,利用基层组织,把握法律精神处理案件,找到法律与习俗习惯的平衡点进行调解。调解简便、灵活,具有包容性,除了能够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还能将根本矛盾纳入一并处理,充分包容和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同时调解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同时又能将乡规民约习俗纳入其中,在法律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
    二、对法官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思考
   (一)法官对乡土文化的把握。
    要处理好农村农民为当事人的案件,要求法官特别是年青法官要懂得农民的生活背景,运用他们熟悉的语言进行沟通,使农民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在这个前提下,引导他们进入法律的框架,一旦在法与情之间找到平衡点,问题就好解决了。以巧家法院为例,近年来巧家法院民事案件每年1000余件,百分之八十五的案件来自于农村,基本为传统的健康权、离婚、借贷、相邻权、抚养、赡养、道路交通事故等案件,要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须要求法官在法律与乡土之间搭建桥梁,取得平衡,解决纠纷。要实现这一路径,对调解工作做得好的法官,他们基本上是有乡土生活背景,从事民事审判时间长,能把握乡土知识,了解乡土的逻辑与思维,将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积累通过传帮代的形式教会年青法官,或作为一个规范性的制度来考虑,将它传承。
   (二)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要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为主导的各种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当今时代,经济飞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入,依法治国积极推进,而矛盾无时不在,无时不有,社会矛盾呈现复杂性、多样化。各阶层利益诉求聚焦,社会疏导机制不完善,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应立足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群众理性解决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理应贴近农村农民当事人的需求,在认同的同时不迁就陈规陋习,充分发挥法官的智慧,能动司法,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搭建起桥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同时回应农村当事人的情感、找个说法的诉求。耐心倾听,抓住主要矛盾,找出根本原因,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基层法院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必须深入把握农村实际情况,强化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送法上门,开展入村入社入户巡回办案,满足农村法制需求,同时开展法治宣传,不断增强群众打官司的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了解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法官应注重从源头化解矛盾,分析研讨容易引发纠纷的社会因素,强化司法服务水平的提升,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群众工作等方面下功夫,并将调解理念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能动司法是“为人民司法”的具体表现,为人民而司法的法官必然是能动的、创造的、智慧的。能动不是盲动乱动,能动司法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把握法律的精神同时要把握社情民意,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要注重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注重程序正义的同时更加注重实体正义。一个公正的结果必然是法官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结合法律精神,关注“世俗事务”,耐住了“琐碎”而获得。能动司法要求法官拓宽视野,不止关注法律本身,应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为民意识,既入世又出世,融入世间万象,充分考虑社会、群众的心理感受,回应社会、群众现实、情感需求。坚持能动司法,提高司法职业素质,增强运用法律有效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落实公正,使人民群众从内心信任法院,认同法院。
   (三)加大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政策扶持和法律培训,有利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职责所在。人民调解员通常是当地村社干部,熟悉社区人员生产、生活习俗,具有解决纠纷的天然优势,在加大这部分人员调解能力培训的同时将具有道德口碑和号召力的长者集合起来,增强乡村调解传统力量,让更多的矛盾不出社不出村,解决在萌芽状态。支持行政机关及其他社团组织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法院对具有调解可能的纠纷,由立案庭积极引导当事人到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对相关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查并确认其效力。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联系,及时给予法律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共同推进社会管理,让群众有序、依法表达诉求,联动解决问题。基层法院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在强化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背景下这一职责具有特别的价值。基层法院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培育民间调解力量,一方面使法律的精神与乡土的逻辑慢慢得以融合,在指导中让更多的年青法官参与进来,熟悉乡土民情。
    基层法官化解社会矛盾是工作必须,法官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还应将化解社会矛盾纳入职业思维模式,通过“做工作”、调解、能动司法等一系列契合乡土实际司法方法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让司法与民间民俗、乡土气息互动,羸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消除当事人之间心里上的敌视与对抗,增加当事人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的认同。同时,基层法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能动也需恪守基本的被动,不越界、不任意扩张,保证司法的基本属性。(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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