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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几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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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娟 发表时间:〖 2016/6/14 浏览人数:〖 243390

摘要:“老有所养”是每一位老年人所期盼的,它反映一个社会的稳定系数和文明程度问题。现今,老年人赡养问题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而近年来, 因子女不孝诉诸法院的案件有增长趋势, 处理好该类纠纷, 对当前的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就农村赡养案件纠纷的一些问题, 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农村赡养纠纷形成的原因
    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老有所养”是我们政策所向,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子女不愿意赡养年迈的父母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受赡养权利往往受到不法的侵害,使老年人生活无保障。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很多,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案件中的被告一般文化水平低、思想水平、道德观念差,法制观念淡薄。在法院受理的赡养案件中的被告的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几乎没有。他们往往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 有的甚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
    (二)赡养案件的原告年龄一般偏高,身体经常有病,生活不能自理,而被告的经济状况又不是很宽裕,高额的医疗费支出使被告无力承受。有的甚至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 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三)有的原告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女儿在夫家的地位不高,女婿阻碍女儿尽赡养义务,致使这部分被告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多子女家庭中,子女相互推诱,不愿意赡养父母。在多子女的家庭中,按理赡养老年人的子女越多,老年人受到的赡养也就应该越好,但在现实中由于子女之间相互推诿,不愿意多出一份赡养的力量,相互观望,都不愿意主动赡养父母,以其他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作为自己赡养的依据,最后导致老年人生活困苦,无人赡养和照料,生病也无人送医的现象发生,这种赡养纠纷主要发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老年人所生育子女较多,而子女生活也并不是都宽裕,其中一个子女承担不起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即使有赡养的能力,但也不愿意赡养父母。
    (五)子女附条件赡养老年人。在许多家庭中子女赡养老年人往往提出许多条件,诸如继承老年人的房屋、财产等,如果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就不愿意赡养父母或只给付很少的赡养费,导致老年人得不到很好的赡养。有的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 甚至会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
    (六)子女无力赡养老年人。老龄化的进一步推进,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家庭赡养需求的上升,家庭经济压力的提高,有些家庭因发生不可抗力,诸如子女生病,残疾等现象,加之老年人自身经济情况也比较困难,导致赡养人没有能力承担赡养义务。
    (七)因各种家庭矛盾,子女拒绝赡养老年人。因家庭矛盾激化,子女与父母之间产生对抗情绪,子女拒绝赡养父母。多子女家庭中,子女认为老年人在财产分配上不公,也不愿赡养父母。审判实践中部分子女以自己分家析产过程中所得财产较少,或是以前自己对家庭尽义务较多,但分家析产时,财产却和其他兄弟姐妹一样分配。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多得财产的兄弟姐妹赡养老年人。
    二、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赡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及小城镇, 以多子女户家庭居多。一般情况下系某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子女虽想尽赡养义务, 但受儿媳、女婿的影响不尽赡养义务, 特别是一些农村人进城后, 受城内一方的影响而不尽赡养义务。
    (二)原告多体弱多病, 已丧失劳动能力, 且无固定收入。从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 当事人的年龄结构一般为70岁左右。
    (三)原告大多是与子女发生矛盾纠纷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际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积压已久。
    (四)赡养人自己都有子女,且子女大多数成家立业, 赡养人此时有一定的收入和生活来源, 有尽赡养义务的能力。
    (五)调解难, 大多案件采用判决方式结案。一般情况下, 父母与子女分居时间长, 特别是一些受封建思想影响的老年人, 往往不愿与自己的儿媳同居一院,他们一般不同意在与子女生活在一起, 让子女拿一定财产了事。
    三、近年来赡养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问题突出
    农村留守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面临着诸多困境,已成为一个值得全社会给予更多关注的社会现象。
    目前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家庭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造就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照顾的内生机制。目前,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养老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主体地位,然而农村留守老年人没有家庭成员的照料和慰藉,却要承担起沉重的劳作、抚养孙辈的重任。据调查显示留守老年人存在如下的赡养问题。
    1、留守老年人家庭劳动力缺乏、家庭负担重、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差。农村老年人大多没有养老保险,其主要的经济来源于自身的劳作收入。
    2、生活缺乏照顾、孙辈抚养负担重。养儿防老,对农村老年人来讲,就是在年老之后,在丧失了劳动力或者生病之后,能够得到子女的照顾和帮助。但是,调查发现,子女外出打工后,部分老年人独居或配偶同居,大部分的老年人与孙辈组成“隔代家庭”。因此老年人极害怕生病,害怕没有人照顾。
    3、家庭氛围缺失、精神生活单调。老年人身体素质的下降和生理的自然老化,决定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并不仅仅需要经济保障,精神慰藉也同等重要。
    4、就医难、医疗费用不足问题突出。就留守老人的医疗现状来看,尽管很多老年人参加了农村新型医疗保险,但是对于贫困的患病老年人,“无钱看病”、“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仍普遍存在。
    (二)精神赡养逐步受到关注
    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赡养人认为给付了金钱就是履行了赡养义务。物质上能够让老年人生活下去,自己的义务就尽到了。但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对老年人赡养权益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精神赡养也应受到重视。
    有些老年人衣食无忧, 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自己的子女能多和他们聊聊天, 叙叙家常, 交流沟通一下思想感情, 享受天伦之乐, 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 子女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较少, 老人的孤独感增强。这就要求子女不仅在物质上对老年人予以帮助, 还要给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
    人民法院处理赡养纠纷时, 一定要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子女在赡养父母问题上讨价还价。对以多种借口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子女, 要进行批评、教育, 依法调解或判决他们支付必要的赡养费和完成必要的生活辅助项目, 并要妥善解决“精神赡养”问题, 注意教育子女尊重、体贴老人。笔者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到老年人的住所地开庭、适用民事制裁、先予执行等措施, 增强这类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决的, 应依法强制执行, 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分包赡养严重侵害老年人婚姻权利
    在农村多子女家庭,在赡养父母方面,贪图方便而漠视老年人的情感需要,硬性地拆开老年夫妻,通过分包的形式将老年夫妻分开来赡养。这样严重损害了老年人婚姻权利。


    四、解决赡养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赡养意识。赡养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涉及人身、财产、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各级组织要加大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有关法律对老年人赡养问题的规定,并且在农村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大家知道赡养老人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二)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办好各种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为老人设立低保线,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家庭实行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 老有所乐”。
    (三)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民政、妇联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站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做好此项工作,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工作中要注意方法,讲究艺术,多做调解工作,尽量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此外,还要深入基层,引导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主动帮助解决家庭矛盾,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多做工作。若发现不赡养或遗弃老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依法严惩,主动帮助老年人化解家庭矛盾,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解决,并且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四)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立案后,适用诉讼调解程序,不再“一步到庭”。应坚持诉前、诉中、诉后的调解原则,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慎下判决。在开庭审理时,坚持公开、巡回审理制度,扩大社会教育范围,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在执行时,讲究工作方法,多做思想工作,缓和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 提高赡养人主动履行的自觉性。对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不要随意中止履行,可与村委会、民政等部门及时联系,使被赡养人的生活问题能尽量得到解
    五、结语
    我国已进入到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赡养权益的保障,重点在于满足老年人的经济、生活、精神需要,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我国法律对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的规定并不完善,面对审理中遇到的诸多老年人赡养权益的维护和救济问题,仍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已确保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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