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彬州法院北极法庭调解一起托关系为孩子办理初升高入学案件。原告刘某的孩子在被告张某就职的培训中心接受课后辅导,期间刘某得知,张某可以办理初升高入学手续,孩子即可免考。刘某随即联系张某,并给付张某24万元,委托张某帮助其孩子办理入学事宜,后刘某得知未办理成功,遂要求张某全额退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张某辩称其仅是居中介绍,不同意退款。 经本院审理后,刘某向张某支付24万元是为了通过不正当的方式为孩子办理入学,显然扰乱了正常的招生考试秩序,并违反了有关教育规定,张某作为培训中心的老师,明知刘某的请求不合法,依然接受请求,试图违规操作,双方的做法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教育资源,达成的委托合同亦无效。且本案中张某从中赚取5万元,也已构成不当得利。本案在庭审中,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规定和教育部门有关考试规定对原、被告的行为提出严厉地批评,经过当庭普法,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张某全额退还原告24万元。 法官寄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此提醒各位父母及考生,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规定,遵照教育局的招生政策,切勿“走捷径”。同时一年一度的中考即将来临,在此祝福各位考生,以梦为马,落笔生花,旗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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