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是当前人们普遍使用的一种网络交流平台,但QQ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敛财的工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QQ实施诈骗的案件,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文高宗、胡大健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查明,广西宾阳县青年男子文高宗、胡大健和文某环(另案处理)整日不务正业,没有固定经济收入,为了弄到钱花销,便密谋一起进行网络QQ诈骗,约定诈骗得款共同分赃,并准备了诈骗所需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话卡、银行账户、QQ号等作案工具。2015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文高宗、胡大健和文某环使用QQ号冒充冯某的朋友,取得冯某信任后,以有急事需要借钱,让冯某帮忙转钱为由,对冯某实施诈骗。后冯某将人民币10000元转到被告人提供的户名为张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得手后,被告人将款转给取款人,并通知取款人将款取出。
2015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文高宗、胡大健和文某环使用QQ号冒充闫某的朋友葛某,取得闫某信任后,以葛某的表弟做海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对闫某实施诈骗。后闫某将人民币10000元转到被告人提供的户名为马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得手后,被告人将款转给取款人,并通知取款人将款取出。 上述三人诈骗所得赃款,被告人文高宗、胡大健和文某环、取款人分别分得人民币6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案发后,文某环的父亲代文某环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文高宗、胡大健的家属自愿代其分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合计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高宗、胡大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高宗、胡大健共同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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