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防城港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长黄志民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志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黄志民利用其担任城投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将防城港市兴港大道玉罗岭至倒水坳短道路改造工程第二、第三标段,以及综合楼等工程项目发包给工程承包商罗远赞承建,并先后5次收受罗远赞贿赂款共计330万元。 2009年以来,被告人黄志民将防城港市中心区环路工程南北大道A标、市职教中心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等工程项目发包给工程承包商刘忠东承建,并在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对其给予关照,于2010年春节期间收受刘忠东贿赂款50万元。
庭审现场
2009年以来,被告人黄志民将防城港市中心区“三横三纵”路网工程3号路、4号路1标段等工程项目发包给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于2010年春节期间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龙其伟贿赂款共计9.98万元。黄志民将上述收受的钱款用于购置房产等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民身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志民收受他人贿赂389.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被告人黄志民亲属代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但由于其拒不退出其余大部分赃款,因此法院不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被告人黄志民退出的赃款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未退出的非法所得369.96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其中侦查机关依法查封其名下房屋一套、其女儿名下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拍卖,折抵为黄志民非法所得款,依法予以没收。(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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