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我的第一次调解
“调解”就是要斡旋于当事人之间,促使双方和解。司法调解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法律工作者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掌握交流沟通的技巧,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前不久,我独立完成人生的第一次调解,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这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方远在外地,我的第一感就是通过促成和解,不仅能够圆满解决矛盾纠纷,而且通过双方达成和解,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由于当事人并未碰面,又身处外地,我只能通过不断地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听取意见。同时认真仔细的阅读案件材料,加深对案情的了解。诉讼活动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诉讼各方对法律和事实信息的了解并不一致,也正是如此,很多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我的作用,就是尽量缩小双方的信息差距。沟通,沟通,再沟通,别无他法。打了无数个电话,磨破了嘴皮,尽最后之力,终于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法律的专业性,容易产生信息孤岛,作为法院人,要做好信息的传递者,将案件的案情、诉讼的成本和收益、诉讼程序的繁简等,清晰的传达给诉讼当事人。我们不能代替当事人去选择,但是我们可以帮助他们做更好地选择。通过这次调解,我学到了很多,深感司法调解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者,我要做的就是找准“法与理”、“法与情”的平衡点,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纽带,以智慧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巧妙的化解纠纷。(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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