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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 人民法庭到家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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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慧娟 陈勇辉 发表时间:〖 2016/5/16 浏览人数:〖 801790

    德安县丰林镇某乡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了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履行3年后,村民突然就拒绝再支付房屋租金,为此村小组很烦恼。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黄桶中心法庭庭长陈勇辉带领法庭干警上门进行诉前调解,该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刘老汉已经60多岁了,是德安县丰林镇某村村民。2010年11月,刘老汉租赁该村委会名下的二层楼房屋用于加工生产。当时,村委会考虑到其家庭情况,房屋租金为每年1000元,租期5年。前3年,刘老汉都按照约定支付了每年的租金,但是从2014年11月份开始,刘老汉就拒绝再支付租金,村里的干部多次找他沟通协调,他就是不肯支付。眼看拖了将近两年,村委会只好找到德安法院人民法庭,希望能够出面予以协调。
    经过电话沟通,由德安法院法庭庭长陈勇辉出面主持,刘老汉与村委会干部在租赁房屋内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座谈。刘老汉对租房未付租金的事情爽快承认,但是就是拒绝支付。由于老汉年纪大,大家都小心照顾他的情绪。经过深入细致的沟通获知,刘老汉对村委会在处置其它项目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有意见,认为自己被克扣了款项,所以才不同意再支付房屋租金。对于刘老汉的疑问,村委会干部当面进行了解释,最终获得认可。人民法庭的同志也对刘老汉宣传了法律法制观念,讲解了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的后果。刘老汉当场表示愿意支付房屋租金,并协商了续租的事宜。第二日,村委会干部向陈庭长表示感谢,告知已经收到刘老汉支付的两年租金。就此,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顺利化解一起特殊的矛盾纠纷。(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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