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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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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享享 发表时间:〖 2016/5/5 浏览人数:〖 72456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有人的地方就有人权,而且人权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的需求发展的。说起人权,就意味着自由和平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


    第一,男性到底有没有生育权,其实《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一条文显然是在法律上对夫妻双方设定的共同的义务,其本身就蕴含了对夫妻双方生育权的认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男方有生育权的条款,但无论从婚姻家庭本质和功能的伦理角度,还是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理角度,都无法否认男子也应成为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
    第二,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生育权目前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公认为一项本人权,我国也不例外,并且我国已将生育权纳入法律。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很明显,这里的公民不是指某特定的公民。因此,依照此法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生育权,均可成为生育权的主体,独身女性并不能排除在公民之外,她们的生育权当然也是法定的权利。虽然独身女性的生育和现在的伦理道德会有冲突,但独身女性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两者权衡来看,人权高于其他权利,这是人权存在的意义。(新乐法院邯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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