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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讯逼供的心得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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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享享 发表时间:〖 2016/5/3 浏览人数:〖 353648

    2013年张高平叔侄冤案出现在人们的眼前,刑讯逼供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中,受到高度关注。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主要有:传统思想的影响,“重打压,轻人权”的法文化的影响,破案考核指标的驱动,办案人员侦查观念错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救济不太了解,甚至有的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一位学者曾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对目前公安院校学员就保护人权遏制刑讯逼供的认识情况进行了解。以下是参与调查的200名刑侦专业毕业实习学员队问卷部分问题的回答情况:
    1.在你参加的侦查讯问中刑讯逼供的现象普遍吗?答:非常普遍,95%以上。
    2.你认为刑讯逼供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最佳方法吗?肯定的学员占91.3%,不回答的占8.7%。
    3.你知道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吗?答:知道,比例为100%。
    4.你认为刑讯逼供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答:是,比例为12.7%;否,比例为75.2%;没有答案,比例为12.1%。
    5.你参与过刑讯逼供吗?答:不回答的学员占87.6%,否定的学员占12.4%。
    6.你听说过“沉默权”吗?答:是,比例为62.8%;否,比例为37.2%。
    7.你了解“沉默权”的含义吗?答:不清楚,比例为100%。
    8.你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吗”?答:不清楚,比例为95%;略知一二,占5%。
    以上我们得出我们要加强对刑讯逼供的了解,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性。2012年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发布,其中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部分中阐明:强化对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也针对刑讯逼供有关的人权保护作了规定,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2.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3.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4.加强了律师介入的深度和广度。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发生往往具有“案中案”的特点,即刑讯逼供案件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案件的侦查讯问过程中,因此,被告人一旦提出刑讯逼供的控告,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控方的侦查人员实际上成为了刑讯逼供案件的被控方,如果按照刑事诉讼通常的举证责任规则,主张犯罪事实存在的被讯问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讯问者的刑讯逼供行为存在,但实际上,由于侦查预审阶段的被讯问者当时处于孤立无援之境,如何收集证据?时过境迁之后(可能刑讯逼供造成的伤痕已经愈合)又如何保全证据?即使存在证据又如何向侦查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据?因此,通常法院的做法是,让侦查机关提交有无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结果可想而知,除非达到致人死亡或者伤残的程度,刑讯逼供案件通常都会以讯问者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而体面地收场。对于法院而言,无论是诉讼监督还是错案追究,无论是当事人申诉还是人大监督,主要都是以结果的公正为基本标准的,因此如果非法获取的口供具有真实性,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程序上的瑕疵尚不能产生足够的排除证据效力的动力。即使有程序性辩护,也不会有程序性裁判。
    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刑讯逼供的折磨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基于这种无罪推定原则,“如果犯罪是不确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对于他们而言,刑罚才是其应当承受的惩罚,其他任何加诸于其身体或精神的折磨都是不人道的。
    那么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1.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消除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 ,2.赋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沉默权 ,3.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4.确立犯罪嫌疑人体检制度 ,5.完善检察院对侦查讯问制度的法律监督。总之,我们需要努力的,就是通过体制内外的共同努力,以一些渐进性的制度改革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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