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自称是警察,有渠道办到正牌正户的低价车辆,博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向他人购买了违规车辆。5月3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男子最终返还被害人60%的购车款。
2004年10月至12月,张明(化名)受聘于某公安局,职务是勤杂工,但是他还没干满试用期就离开了该单位。后来,张明结识了李东和陈强(两人均为化名),张明谎称其是某公安局某大队的领导,并谎报了自己的名字,还向他们出示过警官证。 2010年7、8月份,张明向二人谎称其手中有正牌正户的车辆可以出售,同年8月的一天,张明与一男子将一辆银灰色的海南马自达轿车开到陈强的钢材店门口,陈强和李东均在现场看车。陈强因为该车排量大并没有购买,之后,李东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2010年9月,李东又以13万元从张明及一男子手中购一辆日产丰田商务车。2010年9月7日,李东购买的上述两辆车均被公安局扣押。 2011年11月8日,张明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李东为该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后李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明退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经审理后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张明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致使李东基于信任购买其承诺为正牌正户的车辆而遭受财产损失,应对李东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张明非实际卖方仅系介绍人,亦构成与他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上述的刑事判决书未对赃款进行处理,故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明赔偿李东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张明负担。 张明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案由从买卖合同纠纷改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定性错误,其只是中间介绍人,只拿到了李东给的1000元,并不是购车款的收取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应当不予受理。 3月15日,该案二审庭审中,张明供述,其没有直接卖车给李东,实际上都是李东跟车主联系,而车主也只是他在街上认识的并不熟的人。 李东则表示,其是基于张明称是警察及能帮买到正牌正户车辆等深信不疑才分别从张明及他人手上购买2台车。 张明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刑侦支队的询问笔录,内容为刑侦支队向李东询问时,李东称其不认识车主,是张明介绍并带来的,李东将16万元购车款分别支付给两个车主,没有车主的联系方式,也没有保存支付购车款的凭据。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东以张明在介绍购买涉案车辆时存在侵权故意和侵权事实为由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李东请求张明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16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针对李东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将本案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张明与李东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张明作为居间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查出卖人的住址、电话、身份证等信息及真伪。张明现无法提供出卖人的有效身份情况,造成李东在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时无法及时、有效地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但李东在与出卖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未了解出卖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亦未保留其支付购车款的凭证,其未尽到交易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自身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二审法院对李东请求王某赔偿购车款16万元仅支持60%,即96000元,对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张明负担2100元、被上诉人李东负担1400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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