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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埋隐患 法官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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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莲萍 发表时间:〖 2016/4/22 浏览人数:〖 439778

    口头协议引诉讼,调解兑现事了结。近日,祁连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张某某、田某、方某某诉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7月12日,三原告承包了被告的大门修建及厂部维修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074460元。后被告给付了原告方工程款630000元,尚欠工程款444460元。2015年2月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4月20日被告给付原告方工程款250000元,2015年6月10日前给付工程款194460元,并约定如不按时付款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方工程款180000元,剩余264460元至今未付。
    法官在审理中,向原、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即进行调解。被告非常气愤,称与三原告的口头合同无效,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而原告称其已经完成工程,并已结算完毕,现被告不付工程款,还如此说辞,坚决不同意调解。初次调解未能成功。后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本案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悉心劝导,被告明白自己尚欠三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而三原告也考虑到口头协议,存在取证不能的现实,同意让步。在此基础,法官继续劝解双方都为对方考虑,再作让步。在案件承办人不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法官寄语:人们在日常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习惯于用口头协议来商定往来账目,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这种行为牵涉到官司中会给双方带来诸多麻烦和不便。希望人们以上述案列为戒,发生债务往来或者经济来往的过程中,及时签订合同,用法律的形式把双方约定的事项规定下来,避免纠纷。(祁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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