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授权弟弟领取征地补偿款,弟弟却将该笔款项中属于哥哥的部分收入囊中不肯交还。哥哥吴大多次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只能一纸诉状将弟弟吴二告上法院。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二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其将征地赔偿款的二分之一共128324元返还给吴大。
2008年,防城港市根据国家钢铁项目需要,征用了港口区企沙镇某村民小组的全部土地,并拨付了相应征地补偿款给该村民小组。2010年1月15日,该村民小组在政府征地工作组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召开村民大会,制定并通过了该生产组的土地款分配方案:即以1985年承包土地时的承包户为单位,以承包人为基数,每人分配14万元,约定土地款分配到各大户后,由各大户自行分配到个人。其中,村民陆某英户(已故)有2人,根据分配方案该户共分得土地款256648元。然而,这笔天降横财却变成了让陆某英的两个儿子吴大和吴二对簿公堂的“烫手山芋”。 原来,在村民大会召开后不久,弟弟吴二获得哥哥吴大授权,代为领取了母亲和哥哥名下的土地赔偿款。随后,吴二却以所领取的原本属于哥哥的征地款是其在服兵役后,生产组按照国家规定分包给自己的责任田被征收所获得的赔偿,与哥哥无关为由拒绝归还。吴大数次索要该笔款项,均被吴二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兄弟俩多有争吵。吴大眼看着与弟弟协商不下赔偿款事宜,只能将希望寄托于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吴大一纸诉状将吴二和北港村某村民小组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属于自己的土地赔偿款128324元。 从2011年起至今,该案先后于港口区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度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致判决。 作为再审法院,防城港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二主张亡母陆某名下承包地由其母和自己承包,只提供了证人证言的等证据。而吴大为证明亡母陆某英户名下承包地是由陆某和自己承包,提供了企沙镇政府、北港村委会和某村民小组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据,因企沙镇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北港村委会和某村民小组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由这三方共同出具的这份“证明”证据的证明力较强,该证据证明力强过其他证据,因此,对该份“证明”证据应当采信。据此,防城港中院认定陆某英户名下承包地属陆某英和吴大的承包土地,该承包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款也应为陆某英和吴大所有。由于吴二领取的256648元土地补偿款,其中二分之一属于吴大所有,吴二领取并据为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吴二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吴大。 据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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