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历时三年,历经三次庭审的意外死亡所引发的生命权赔偿纠纷案。认定出租屋房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申请再审人黄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59544.13元。同时,法院依法驳回黄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次普通的吃饭喝酒,却变成了“最后的晚餐”。 2012年3月13日晚上10时许,多年来租住在房东江某位于上思县某单位宿舍区私人楼房的黄某在外饮酒归来,摇摇晃晃地走上了租住的楼房。已经喝得浑身酒气的黄某不知何故,突然从楼上落下天井口。同楼租户发现后,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上思县人民医院值班医生感到现场时,黄某已经不治身亡。经当地公安局法医现场勘查及尸检,黄某死亡原因系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随着黄某的离世,留下的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年迈双亲、悲痛欲绝的妻子和尚在念书的女儿。 意外坠亡谁之过错?死者家属与房东对簿公堂。 事发后,死者黄某的双亲及妻女多次找到房东江某及其子韦某,要求二人承担黄某于出租屋意外坠亡的责任,支付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5866元。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不成,最终闹上了法院。 该案先后于上思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开庭审理。 原告黄某家属认为,被告作为房东对承租方黄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出租的楼房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缺陷,导致黄某意外坠楼身亡,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死者黄某通过楼梯不幸坠楼,其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并且不能证明黄某的坠亡是因为其自身醉酒所导致的结果。同时,房东江某之子韦某作为该处楼房的法定继承人,也应该与母亲江某承担黄某意外坠亡的共同责任。 被告江某则认为,其出租的楼房并不存在安全隐患,黄某长期租住在此处,对该楼房的所有设施应该颇为熟悉。在黄某租住四年期间,无论是停电或其他情况下都没有出现安全事故。黄某深醉酒归来,认识危险和自控的能力下降,才会发生意外。 此外,同案另一被告江某之子韦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黄某租赁的房屋是自己的父母建造所有,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法官细微之处见真理,法院判决彰显公平公正。 接到该起再审案件,防城港中院主办法官又重新梳理了案情,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研究。对于被告韦某的提出辩护意见,主办法官认为,虽然黄某承租的楼房属于被告江某及其丈夫韦某业共同建造。但韦某业过世后,其子韦某继承了父亲韦某业生前该楼房的份额,即使韦某明确表示放弃该继承权,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韦某视为行为无效,必须与其母江某共同承担对黄某家属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死者黄某租住被告江某房屋,双方已经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江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不能危机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负有确保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达到相关安全标准的义务。但江某的房屋设施如楼梯平台净宽、楼梯踏步扶手高度、楼梯水平段扶手高度等不完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而黄某作为成年人,因喝酒过多以致坠楼死亡,存在较大过错。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黄某自身过错是造成其坠楼身亡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90%责任;被告江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应承担10%责任;因被告韦某也是黄某承租的楼房的所有权人之一,应与母亲江某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据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