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交易支付手段的普及,支付宝作为当今流行的支付方式受到人们的广泛应用与喜爱,但也为不法分子盗取钱财提供便利。3月18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利用手机支付宝转走他人银行卡账户钱款的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某在信阳市平桥区一汽车维修厂打工(实习)期间,该厂老板让朱某教其使用支付宝网购,朱某趁机记下了银行卡密码。2015年11月2日,朱某乘其手机放在店内充电之机,使用自己的手机秘密登录受害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分七次转走其银行卡内的5000元钱到自己账户内,并删除掉受害人手机上银行提示信息。2015年11月4日,朱某采取同样的方法,将受害人的5000元钱转入自己账户。朱某把被盗的钱用于购买电脑和生活用品等。案发后,朱某父亲退赔受害人现金10000元,受害人对朱某表示谅解,希望对其宽大处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调查了解,朱某上学期间表现尚可,无其他违法行为。此次不法行为系心生贪念偶然犯罪。另朱某认罪、悔罪,其法定代理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表示以后对朱某加强教育、管理,请求给朱某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其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走访,综合评估亦认为朱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朱某适宜判处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因被告人朱某作案时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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