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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强争霸显威风, 难逃责任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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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莉 发表时间:〖 2016/3/1 浏览人数:〖 747700

    2016年2月26日,永寿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王大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8月27日16时左右,被告人王大虎与刘磊(另案处理)、郑刚(另案处理)等人到永寿县甘井镇云集生态园游玩,被告人王大虎所乘坐的车辆在入园时拒绝缴纳停车费,被害人李群向其索要停车费未果,后该园经理王荣、保安队长张飞等人来到现场,被告人王大虎称自己是甘井人,再次拒绝缴纳停车费,并对被害人李群说:“我把你打了,公安局大不了把我拘留两天”,正说着,王大虎强拽李群衣领,刘磊先在李群背部击打一拳并踢一脚,同时王大虎用拳从正面打在李群脸部,继续强行拽拉李群,致李群倒地,又在李群脸上打了两巴掌,郑刚(另案处理)在李群身上踢了三脚,之后,王大虎又在李群脸上打了三巴掌。被害人李群经检查为颅脑损伤(轻型)、外伤性颅内压增高症、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大虎不按云集生态园的规定缴纳停车费,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并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永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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