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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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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莉 发表时间:〖 2015/7/24 浏览人数:〖 5070582

    有执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既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程序,危害了司法权威,这样的老赖,定要受到法律严惩,7月21日,永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刘海龙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2014年7月23日,永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海龙给付马洪斌292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海龙逾期未履行判决内容。马洪斌于2014年9月23日向永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永寿法院执行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向刘海龙送达执行通知书,多次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但刘海龙仍拒绝履行。在案件的执行期间,执行法官查知刘海龙名下有一辆起亚牌白色小型汽车一辆,同时查明刘海龙所有的马坊镇“文军预制厂”内有各种设备及楼板若干,价值10万元左右。2014年10月15日,执行法官将刘海龙小轿车查封,刘海龙在明知车辆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于查封第二天将该车抵押给他人。这些情况被核实后,永寿法院发出协查通告,西安刑警二大队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5时许在杨凌区河堤路东桥沙场将刘海龙抓获。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海龙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在个人拥有一辆小型汽车、马坊镇“文军预制厂”内有各种设备及楼板的情况下,有执行能力不执行生效判决,既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程序,危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海龙与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阶段,永寿法院委托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有吸毒掮客,不适合社区矫正,建议收监,故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法院遂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永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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