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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楼上摔下死亡 婆媳推责闹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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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仕兴 粟焕玲 发表时间:〖 2016/2/22 浏览人数:〖 31231

    白发人送黑发人,心中的悲痛常人难以体会。家住贵港市区的林英、麦华经历了痛失孙子的悲惨,同样,其儿媳覃某也遭遇了丧子的悲痛。本来,婆媳双方为家庭的突然变故应该相互安慰,各自鼓励对方重新面对生活,但儿媳认为是因为公婆没尽到监护责任导致自己儿子从楼上摔下而死亡,所以要求公婆赔偿损失。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4年8月起,覃某夫妇开始委托公婆照顾6岁的儿子小枫,自己到广东打工,丈夫麦建则在贵港某单位上班。小枫平常都是跟爷爷奶奶住,日常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麦建则与父母、儿子同吃不同住。2015年9月9日的中午,林英将小枫从学校接回家,午饭时,其便告诉麦建说他们两人中午要去喝喜酒,让他照看着自己的儿子小枫,但麦建要求两人需留一人在家照顾小枫。饭后,麦建出门送饭给其亲生母亲。林英夫妇在安排小枫午睡后,出门喝喜酒并将房子的大门锁上。12时50分左右,小枫从睡梦中醒来,因找不到爷爷奶奶,也不见爸爸在家,一人在家感到害怕,就想开门出去玩。但麦建出门的时候将门反锁,小枫开不了门,叫人开门又得不到响应,于是便爬上楼顶。在爬上女儿墙时不小心摔到地面,造成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覃艳各自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493380元,丧葬费23424元,共5168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其监护资格和责任是法定的,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协议将监护资格和责任转让给他人。监护人委托他人看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时,应对看管人当时具有的看管能力进行谨慎的审查。此案中,林英、麦华已经明确告知孩子的父亲麦建中午需要外出喝喜酒,不能留在家照顾孩子,而孩子的父亲在叮嘱其父母必须留守一人的情况下外出,依然将孩子留给两老人照顾。覃艳夫妇将年幼的小孩交由爷爷奶奶看护,此行为虽然符合我国家庭生活的现状,但其作为父母并未完全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成长所应尽的义务,对孩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覃艳夫妇将孩子托付给公公婆婆照顾,与两老人之间形成了委托监护的关系,两老人作为受委托监护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孩子在自己的监护范围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危及孩子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两被告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独自留在家中,还将大门紧锁,直接导致孩子死亡的后果,应该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两老人是基于亲情无偿帮助覃艳夫妇照顾孩子,事故发生是两老人疏忽大意所致,对双方而言均是意外的悲剧,且两老人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因此,法院酌情认定林英、麦华应承担10%的责任。所以,法院作出麦华、林英赔偿覃艳经济损失51680.4元的决定。(文中均系化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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