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有前科的男子心怀不轨、一拍即合,密谋起抢夺发财之路,才“开业”就被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萧某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孟,男,广西来宾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8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夺罪并吸毒成瘾,于2014年1月3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萧某红,男,广西贵港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7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夺罪并吸毒成瘾,于2014年1月3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萧某红、陈某孟经密谋后,由萧某红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孟在贵港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两被告人驾车到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路中段时,窥见王某某脖子上戴有金项链,便驾车尾随王某某至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附近,由萧某红在旁边放风和负责接应,陈某孟则下车靠近王某某,并趁王某某不备,将王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 370元)抢走,然后二被告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的金项链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萧某红、陈某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萧某红、陈某孟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萧某红、陈某孟经事先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抢夺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萧某红在具体实施中只是负责放风和接应,属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萧某红、陈某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萧某红、陈某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为吸毒而抢夺,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萧某红、陈某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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