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作案目标后,故意将烟盒丢在地上并合伙演绎骗局。2016年1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9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夏某、唐某、龚某经事先商量后驾车至南昌市一家医院住院部北楼大厅,由龚某从旁望风,夏某上前与被害人吴某搭讪,唐某走过二人面前时故意掉落一盒烟,夏某随即将烟盒拾起藏匿。后唐某找到夏某、吴某,谎称有人看见二人捡起了自己的烟盒,并声称烟盒内装有银行卡和现金人民币5800元,让二人将身上的银行卡和现金交出来核对。夏某立即将身上的现金和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唐某核对,吴某随后也将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储蓄卡交给夏某并告知其密码。 被告人唐某称要将钱和银行卡交给其住院的叔叔辨认一下,夏某表示同唐某一起上去并将烟盒偷偷交给吴某让其等候。随后夏某与唐某到附近ATM上用分两次取现总计人民币8900元后逃离现场,后夏某分得3900元、龚某分得1900元、唐某分得4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唐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00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唐某、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在医院盗窃病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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