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对方抢了自己的生意,男子遂要求分配利润,遭拒后砍伤对方。2016年1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李某同在南昌西客站北广场做摩的生意。当天11时许,胡某认为李某抢了他生意,要求其分配上一单业务的部分利润,李某拒绝。尔后,胡某骑摩托车跟随正载客的李某身后至西站大街地铁工地旁边,要求李某停车,与李某发生口角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致伤李某左大腿、左手臂等部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肢体部外伤致皮肤创,创口长度累计20.2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9月22日零时20分许,公安机关将胡某抓获归案。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协议。胡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持水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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