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执行庭获悉,该庭日前执行了一起债权纠纷案件。这起案件虽然数额不大,但却对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特别的警示意义。 据法官介绍,2008年2月份至2009年2月份,原告张某在承包某供销合作社饭店经营期间,被告某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在该饭店就餐累计欠饭费33145元,后被告给付原告现金和货物顶帐19914元,尚欠13231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以致成诉。2012年4月5日,法院经过审理得以确认,判决被告某供销合作社在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饭费13231元。但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3月25日,原告张某只好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过调查了解,被告某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肖军(化名)提出原告欠他们6000多元,原告张某对此帐认可。在此情况下,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互相抵顶后,被告尚欠原告6371元。之后,法官多次给被告做工作:“只剩这么点欠款,赶快把钱偿还了结”。但肖军说:“我们还欠别人钱呢,不能谁打官司就给谁,谁不打官司就不给,我得按欠款比例还帐”。经此为由,无视法律,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法官又多次到银行查询被告存款未果。今年1月12日,法院依法对被告肖军实施拘留措施。当日,被告肖军就将6371元欠款全部还清。 法官提示:通过对此案的执行,对人们有三点警示:其一,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遵守法律和和道德,欠款应当主动偿还,拒不偿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二,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以往所欠的债务负责,设法偿还,有的现任新官想不理旧帐,是逃避不了的;其三,人们有了债权纠纷,切勿通过“要债公司”等非法组织索要,一定要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打官司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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