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供销社欠人饭费不还 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发表时间:〖 2016/1/29 浏览人数:〖 462658

    1月26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执行庭获悉,该庭日前执行了一起债权纠纷案件。这起案件虽然数额不大,但却对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特别的警示意义。
    据法官介绍,2008年2月份至2009年2月份,原告张某在承包某供销合作社饭店经营期间,被告某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在该饭店就餐累计欠饭费33145元,后被告给付原告现金和货物顶帐19914元,尚欠13231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以致成诉。2012年4月5日,法院经过审理得以确认,判决被告某供销合作社在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饭费13231元。但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3月25日,原告张某只好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过调查了解,被告某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肖军(化名)提出原告欠他们6000多元,原告张某对此帐认可。在此情况下,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互相抵顶后,被告尚欠原告6371元。之后,法官多次给被告做工作:“只剩这么点欠款,赶快把钱偿还了结”。但肖军说:“我们还欠别人钱呢,不能谁打官司就给谁,谁不打官司就不给,我得按欠款比例还帐”。经此为由,无视法律,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法官又多次到银行查询被告存款未果。今年1月12日,法院依法对被告肖军实施拘留措施。当日,被告肖军就将6371元欠款全部还清。
    法官提示:通过对此案的执行,对人们有三点警示:其一,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遵守法律和和道德,欠款应当主动偿还,拒不偿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二,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以往所欠的债务负责,设法偿还,有的现任新官想不理旧帐,是逃避不了的;其三,人们有了债权纠纷,切勿通过“要债公司”等非法组织索要,一定要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打官司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河北省井陉县)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辨析透彻, 喜闻乐见
本文作者权利: 可免费申领本网特约作者证书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依法严厉打击考试作弊犯罪不手软
遏制毒品流向高校大学生刻不容缓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养专业...
实施国家司法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
大学生掏鸟被判重刑具有法律警示作用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
对被拐妇女儿童“买方”追责有助于除根断源
上一条信息:因抢生意引发斗殴 摩的司机砍伤同行获刑 下一条信息:融资租赁中,首付款不计入总的租金是否恰当?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