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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两入狱 贩毒再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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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德 发表时间:〖 2016/2/15 浏览人数:〖 9891

    曾因盗窃两次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因贩卖毒品再次获刑。2月1日,防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现年38岁的陈某某是防城区滩营乡某某村人,初中文化,无业。说起来他的“简历”也是有点丰富: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6月10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释放的陈某某,不仅没有深刻反思,由于身无分文,外出无钱,他越发苦恼。自己又屡次因盗窃被判刑,不适合在这一行发展,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看到自己的朋友在吸食毒品,突然灵光一闪,一个新的发财计划便油然而生。
    2015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经与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后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某宾馆8203号房向王某某出售了200元毒品“冰毒”。在2015年7月25日15时许,王某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二人依约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某商场以300元的价格完成了交易。又在2015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又接到王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冰毒”的电话,经商量后王某某要求陈某某将毒品送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某酒店420号房进行交易。二人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倶获,并从王某某身上缴获刚交易所得的1小包净重2.58克的毒品“冰毒”,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出毒资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令,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本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已实际向他人贩卖了毒品,其行为完全符合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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