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正月,何某以口头形式与周某等三人约定:何某租用周某等三人位于麻缨塘乡周坪村庙背湾组的耕地种植烤烟,租金虽付清后,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此举为后来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何某将烤烟采收后,周某等三人要求何某将耕地恢复原状,均遭拒绝。之后,双方多次协商,何某口头答应恢复耕地原状,可到了约定日期,何某又以种种理由拖延耕地恢复一事。万般无赖下,周某等三人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法庭。 芷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某与周某等三原告就租用耕地种植烤烟达成协议,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此种合同关系中,交付租金是被告何某的合同主义务,而采收烤烟后恢复耕地原状是其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何某应予履行。据此,芷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近日判决被告何某对原告周某等三人种植烤烟后的耕地恢复原状。(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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