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语叫“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代代传承,妇孺皆知。很多的债权人对作为债务人的父母因伤亡失去还款能力或债务人本人不能实际还款之后,往往以此作为向债务人的子女讨债的依据,有很大一部分的债务人子女也由此替父母偿还了债务。那么,“父债”就真的一定要子女偿还吗?答案是否定的——不一定! 关于“父债”的偿还问题,还得分开说。 如果父母借债之时,子女与父母同属于一个大家庭,且子女也已经成年,父母作为债务人所借之债,应视为是大家庭的代表人所为,成年家庭成员之间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父母伤亡或失去还款能力,子女自然有偿还“父债”的义务。 如果父母在借债之时,子女与父母已分立门户,父母所借之债便是他们的个人或共同之债,与子女没有关系,子女在法律上也没有替他们偿还的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伤亡或失去偿还能力,而父母也有一定的财产,那么父母之债应当先从他们的财产中抵扣后再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或子女在继承或表示愿意继承后,应当偿还父母所欠之债;但父母在失去还款能力后,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继承父母的财产,父母财产又不足以偿还父母之债的情况下,只能用父母的财产偿还债务,子女没有必然替父母还债的义务。 以上是“父债”与子女是否应当“子还”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债权人诉诸法律所适用的准则。中国作为礼仪之帮,特别是几千年来以孝治国、齐家的传统下,普遍认为子还“父债”是一种孝行,“父债子还”的说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是维护社会稳定、邻里和睦、鼓励诚信的一种思维。这样的内涵实际上也是符合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相关精神,二者不谋契合。因此,在面对“父债”时,子女一方面要讲求诚信,另一方面也可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作出正确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