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多次诈骗、招摇撞骗,屡教不改。12月10日,渭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雒小民犯招摇撞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5月至8月期间,雒小民身穿假警服冒充咸阳警察,以渭阳西路派出所所长、渭城交警大队队长、派出所民警等身份,借口单位办案没收的手机、项链、锥子可以低价出售、给单位采购物品暂借现金等理由,先后行骗5起,骗得手机一部,电动自行车一台,现金3500元,共计价值9344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雒小民1990年至2015年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先后6次被铜川、阎良、宜君、高陵等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94年,因诈骗被渭南市劳动教养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雒小民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雒小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雒小民冒充人民警察多次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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