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证件后发生纠纷后,雇佣打手非法拘禁出借人10小时。10月22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党选民、成明、刘飞飞、刘海波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几年前,党选民出资开设了一个小吃城并借用杨波的身份证办理了营业手续,后来党选民有意将该小吃城转让,需要杨波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杨波因担心给自己惹麻烦拒绝签字。 为迫使杨波签字,党选民通过成明雇佣刘飞飞、刘海波及刘家豪于2015年6月9日,在杨波所住的小区门口将其强行拉上车,并运至郊区进行恐吓、殴打。随后,刘海波驾驶车辆同党选民、刘飞飞及刘家豪将杨波带至公证处及酒店等处。直到被害人杨波被迫答应筹钱解决小吃城问题后,几人方才离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选民纠集被告人成运、姜军,被告人成运又雇佣被告人刘飞飞、刘海波及刘家豪为迫使被害人杨波在被告人党选民投资的用杨波身份证办理的小吃城转让合同上签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10小时并进行殴打、恐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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