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栾某(男,40岁,井陉县人)诈骗他人煤款26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底,被告人栾某在山西省煤炭订货会上同刘某相识,2012年6月,栾某向刘某谎称通过其在阳泉市发改委当领导的叔叔,给刘某联系到每吨450元(当时市场价为每吨480元)的低价煤 1000吨,刘某提出自己钱不够只有30万,栾某骗刘某说其出15万。刘某于2012年6月13日、14日分两次共付给栾某煤款30万元。栾某将刘某给的煤款挥霍,却迟迟不供煤。在刘某多次催促下,栾某于2012年10月16日在阳泉市河底村一家煤场 以每吨530元购买81.68吨发给刘某。2013年3月25日,栾某给刘某退回煤款4万元,之后失去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栾某于2013年12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抓获。2014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4日,栾某退还刘某22万元,并取得刘某谅解。同年6月5日被批捕后在逃。今年7月21日,栾某到井陉县公安局天长刑警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罪,应从严处罚,但该犯罪后自动投案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栾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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