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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判决 触犯刑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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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爱龙 发表时间:〖 2015/12/7 浏览人数:〖 5069980

    2015年12月1日,永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董一鸣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2013年3月,永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董一鸣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梁文借款35万元及利息。同年7月,永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咸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一鸣)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永寿县大酒店承包费15.8334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判决生效后,董一鸣对两份判决均拒绝履行,两原告遂分别申请执行,永寿法院分先后四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因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顺利执行。在此期间,永寿法官通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强制执行了部分款项。鉴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永寿法院遂将案件移送至永寿县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查明,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建有房屋,还有商品房一套,两处均无人居住,有轿车一辆。公安局遂发布网上追逃信息,2015年5月11日,董一鸣主动到永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永寿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依法提起公诉,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一鸣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判决内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董一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能够主动归案并与申请人达成了还款协议,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国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审判机关做出的裁定与判决均具有法律效力,每个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其所确定的义务,否则,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惩罚。(永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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