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贪小利,王某某、刘某某、安某某、赵某某四人擅自采伐荥阳市贾峪镇蒋村蒋某某承包地内的11棵杨树和52棵桐树。日前,荥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安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2014年11月26日、27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安某某、赵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荥阳市贾峪镇蒋村蒋某某承包地内的11棵杨树和52棵桐树。经鉴定:被伐63棵林木的总立方蓄积为:12.126立方米。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安某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安某某、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安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均已构成自首;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荥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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