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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破坏环境 开庭获刑幡然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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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爱龙 发表时间:〖 2015/11/4 浏览人数:〖 5070743

    2015年10月30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刚刚滥伐林木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刚刚犯滥伐林木罪,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表示今后一定以此为戒,踏实做人。
    2014年11月份,王刚刚购买永寿县常宁镇果纳村刺槐林,其中林权属果纳村一组七户村民与果纳村二组九户村民所有,村民代表与王刚刚达成协议,林木按根收购,由王刚刚办理采伐证后申请采伐。2014年12月,永寿县林业局对王刚刚进行现场拨交,对伐区面积,采伐四至、采伐强度有明确规定,王刚刚在拨交单上签字确认。后王刚刚雇佣仇某现场管理,雇佣康某等人进行采伐,采伐时村民代表向采伐人员指定了界畔。采伐人员遂将果纳村一组、二组树林全部采伐,其中超出许可采伐面积48亩,林木蓄积109.298立方米。永寿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曾于2014年12月25日、12月27日、2015年1月4日现场检查,2015年1月4日发现超出许可采伐面积。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刚刚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明知采伐四至的情况下,雇佣他人进行采伐,其在现场发现超出许可采伐范围后未予以制止,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导致超出许可采伐范围面积48亩,林木蓄积量109.298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的危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故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永寿法院以被告人王刚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刚刚法律意识淡薄,因民事合同的履行破坏自然环境,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官寄语:永寿县有十万亩槐乡,山清水秀,景色宜人,号称隋唐夏宫,永寿的槐花蜜驰名全国,畅销各地。作为永寿人,每位公民都有爱护环境保护家园的责任和义务,为美丽永寿增砖添瓦。(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永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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