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后误事、酒后失德,告诫人们无论什么时候喝酒一定应当有限度、要保持自控能力,不然就可能惹祸上身。90后青年王某因与朋友一起酒后冲动,同路人发生纠纷,继而致人轻伤。2015年11月2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同朋友柳某等人酒后在路途中遇见受害人刘某,这时柳某骂了一句,刘某以为是骂他,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后,王某遂伙同柳某对受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后又对赶来劝架的受害人刘某妻子进行殴打,致刘某鼻中隔骨折、右侧第5、6肋骨各骨折一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被害人刘某妻子头部外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王某亲属赔偿受害人刘某及其妻子经济损失130000元,受害人夫妻对王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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