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德安县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工作,帮助四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领取到司法救助金。此次司法救助案件包括两起建筑工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两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救助金额总计51400元。 此次司法救助的对象,是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导致难以获得有效赔偿的申请执行人。1997年8月,被告邵某、唐某承接被告祝某的私房建设项目,并邀请原告张某等人进行施工。原告张某在施工时不慎被钢筋圈截断右大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祝某、邵某等6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祝某等4人及原告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判决生效后,其他被告均履行赔偿义务,仅被告祝某在执行程序中与原告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后未履行完毕。经查,被告祝某现年76岁,于2008年患脑血栓瘫痪在床,一直由家人照顾。考虑到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该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向县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司法救助,帮助张某申请到8100元司法救助资金并领取到位。其他司法救助对象也在当日陆续领取到司法救助金,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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