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架后被拘留10日,释放后心怀不满敲诈勒索对方被判刑。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张磊与王明均在渭城区文林路金世家购物广场门口经营烤肉摊。2015年5月18日晚,张磊的朋友车辉在王明经营的烤肉摊与王明发生矛盾,因王明与车辉打架,被咸阳市渭城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释放后王明对此事耿耿于怀,7月2日凌晨,王明同朋友任强及任强的朋友(二人另案处理)来到张磊经营的烤肉摊前,找张磊要求补偿王明被拘留10天的损失。遭拒后,王明同任强对张磊拳打脚踢,任强的朋友用刀背部击打张磊头部,并用刀子划伤其脸部。张磊被打无奈,便提出自己可在4-5日内补偿王明10万元,未得到王明等三人的认可。最后,任强的朋友提出给付10000元的经济补偿,张磊遂通过朋友刘红浩将10000元交给王明,作为王明被拘留10天的损失费。王明等三人随后离开。 2015年10月19日,王明的妻子与张磊达成赔偿协议,王明向张磊退赔了敲诈勒索的10000元现金,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20000元;被害人张磊对被告人王明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明从轻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10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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