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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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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月娟 张向宁 发表时间:〖 2015/11/21 浏览人数:〖 507009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经济补偿机制和证人保护制度,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以新乐法院为例,2014年我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案件209件,证人出庭作证的仅为1件,证人出庭作证率0.48%。2015年截至8月16日共受理案件195件,证人出庭作证的为1件,证人出庭作证率0.51%(在仅有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都是由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由此得知,我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太低。本文就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提出有关的建议。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一)立法对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笼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这些关于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对违反强制出庭的制裁措施上并未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条是关于对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证人的惩戒措施,但关于本款的“情节严重”,怎样的情节为“情节严重”,立法并未做明确的规定。
    (二)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未完全到位。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未完全到位源于当前我国的庭审制度。目前庭审中是以公诉机关宣读证人证言,由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不予考虑,证人不出庭作证,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效率。再加上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证人出庭作证会增加审判工作的负担,影响案件的审结,这些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态度的不积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有效发挥积极作用,最终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低。
    (三)没有健全的证人及其近家属的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但是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范围内,对证人的保护主体责任不明确,对证人事前预防性保护以及在财产方面的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证人的近亲属的保护也未明确规定。
    (四)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证人本身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上很多证人受我国“和为贵”传统观念的影响,证人并未意识到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总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解决建议。
    (一)完善有关立法规定。1、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上,除了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外,立法可赋予法院对强制出庭的证人进行拘传;在制裁措施上,法院可采用罚款,若罚款还不能保证证人出庭履行作证义务时再实行拘留。2、立法可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予以列举式的规定。3、扩大免于强制出庭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免于强制出庭,立法中可以适当扩大免于强制出庭的范围到被告人的近亲属。4、立法中规定拒绝作证权。在强化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法律也应规定一些特殊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证人在作证的过程中有可能使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受到刑事追诉的可能时,证人应该有权拒绝作证。5、制定《证据法》。有学者、律师认为应制定一部《证据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二)提高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首先要改变司法人员官本位的思想,减少证人对司法机关的抵触和反感,提高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使司法人员必须认识到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重大意义,从而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健全证人及其近家属的保护制度。1、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据此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中指定一个机关或者在某个机关下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专门进行证人保护。对该证人保护机构的职责、工作程序、可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建立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有效的对证人进行保护。2、建立对证人的财产保护制度。通过有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因证人作证而使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受到损害的,赋予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四)切实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面向社会播放公民作证的庭审实况,鼓励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向群众宣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宣传公民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形成敢于作证、愿意作证的良好社会氛围。(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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