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施了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践行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立案登记制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广大民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也有利于建设法治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一、登记立案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上诉、申诉的民事案件不适用登记立案。 二、登记立案的程序 1、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2、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当场登记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出具接收诉讼材料的书面凭证; 3、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一般是十五天;如果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补正,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补正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4、对民事起诉,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5、对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材料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这里的裁定指的是书面裁定。 三、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 2、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及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五、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六、对立案法官的问责 对立案工作中不接收诉状、接受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有权选择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 七、维护立案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于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4日当天,我院民事案件登记立案18件,网上的、手写的立案程序同步完成;5月4日至5月15日,我院民事案件共登记立案71件,2015年5月4日至5月31日,共立各类民商事案件136件,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5份,1件“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材料,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相关庭室进行审查,3件离婚纠纷经我们做调解工作,已经息诉;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立案登记制改革对我们广大法官干警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将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做好立案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用我们的真心和真情、热情和智慧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建设法治兴平、平安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兴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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