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舍友银行卡后取出卡内2100元。10月28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被告人温红红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 2015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温红红在员工宿舍内,趁舍友李小花不在之际,将被害人李小花放在宿舍床头柜子内的陕西信合银行卡盗取。次日温红红于带着盗取的该银行卡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抗战路十字附近的陕西信合银行,利用事先记住的被害人李小花银行卡密码,通过银行柜员机盗取现金2100元,事后将银行卡丢弃,赃款被其保管在自己的宿舍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红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私有财物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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