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小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人民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薛小明并未改邪归正,反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10月20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小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4月20日,薛小明搭乘咸阳发往西安的39路公交车行至咸阳市渭城区兰池大道路段时,用剃须刀片将车上一名乘客外套口袋割破,盗走该乘客装有450元现金及农行卡的钱包,后又根据钱包内的身份证猜出密码从该农行卡里取走2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共计3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又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再次犯罪,属于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予严惩。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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