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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中院出台《防城港市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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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昱钢 李启宁 发表时间:〖 2015/11/12 浏览人数:〖 5069733

    为妥善化解保险合同纠纷,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搭建人民法院与保险行业的长效联动平台,11月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防城港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了《防城港市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对法律依据、伤残鉴定、定残时限、药费分配、证据认定、调解流程等六个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
    《会议纪要》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和审理,要严格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执行。
    《会议纪要》指出,伤残鉴定应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由各方诉讼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或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均根据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比例确定鉴定费用的分担比例。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若重新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应以第一次鉴定结论作出的日期作为定残日;若重新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应以法院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日期为定残日。
    《会议纪要》明确,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合同中含有免除保险公司医保外用药费用赔付责任的条款,当事故医药费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付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时核减医保外用药费用。对于医保外用药费用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间的金额分配,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会议纪要》还指出,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应注明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当事人不能提供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的,保险公司有权利自行调查;保险公司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认定。
    此外,在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后,人民法院和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诉前、诉中的调解,引导当事人以调解的形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一是引导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进入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流程处理;二是保险公司开展自主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赔付一致意见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到防城港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或“五位协同”一站式调处中心进行调处;三是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在开庭前,主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开庭后,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保险行业协会委派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成员协助调解。
    针对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审判实际,今年10月22日,防城港中院、市保险行业协会及十余家保险公司联合召开了全市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工作座谈会,共同协商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会议纪要》正是基于双方的一致意见而最终拟定、出台。(防城港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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