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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没有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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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月娟 发表时间:〖 2015/11/1 浏览人数:〖 5069723

    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没有阅卷权的问题,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律师和法官都是持谨慎态度。那么,2013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的阅卷权是否做了规定呢?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这样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我认为,这条就规定了被告人的阅卷权。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可以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怎样才能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呢?辩护律师就需要将在有关机关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通过被告人对证据的阅读,研究,被告人才能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
    实践中,在法庭上都是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被告人只是通过听的形式来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人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分析研究证据,更不能提出对自己合理有效的质证意见。只有赋予被告人阅卷权,被告人才能对公诉机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和理由充分的钻研,找出公诉机关证据的漏洞,被告人才能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实践中可能有担忧,若被告人是被取保候审的人,被告人知道案卷信息后会不会找证人麻烦,或由此脱逃,开庭时拒不到庭,怎么办?我认为,不能因为有这些担忧,就否认被告人的阅卷权。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避免这些担忧,或者对这些担忧予以法律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若被告人知道案卷信息后找证人麻烦,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若被告人由此脱逃,开庭时拒不到庭,法院或可依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作出逮捕决定,或可由公安机关予以网上追逃。
    总之,我认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有阅卷权的,只有赋予被告人阅卷权,才能使被告人有效的行使法律规定的质证权和辩护权,否则法庭庭审将流于形式。(新乐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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