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已达上学年龄,学校却拒绝接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其系父母重婚所生。近日,攸县法院联星法庭审理了该起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案情】 2008年8月6日,原告杨某与潘某在广东省连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杨某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恋爱,2011年3月8日,杨某在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蔡某在湖南省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于2011年7月24日生育一女孩。据原告杨某陈述,其对自己重婚并不知情,直到为小孩办理入学屡被拒才知事情的严重性,故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蔡某之间的无效婚姻关系。 被告蔡某表示,蔡某知道原告杨某是在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其登记结婚,其亦不以为然,现只希望能彻底解决问题,故蔡某同意由法院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在对原被告二人进行普法教育后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于2011年3月8日缔结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原告杨某在与潘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被告蔡某登记结婚,该行为已经构成重婚,其缔结在后的婚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婚姻。(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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