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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再婚女子怀恨起诉索要高额抚养费 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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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燕 发表时间:〖 2015/10/31 浏览人数:〖 5070315

    离婚三年,得知前夫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古某便向前夫李某索要每月6 000元的高额子女抚养费。2015年10月28日下午,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古某的诉讼请求。
    古某与李某于2000年生育一女儿小天(化名)。2012年10月15日,古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确定小天跟随古某生活,由李某每月支付1 500元的抚养费,小天的教育费、医疗费等由李某与古某对半分担。
    2014年,李某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一男孩。古某得知后,便向李某提出要增加抚养费,遭李某拒绝。2015年7月3日,古某一纸文书将李某告上法院,称李某出租房屋年收入达12万元,且女儿练习钢琴花费较高,要求李某每月支付6 000元抚养费,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为证。李某到庭答辩称,小天的教育费用并不包含在抚养费里,每月3 000元的抚养费足以维持小天的生活,况且自己也有孩子要抚养,房屋租期即将届满,受市场环境影响很难再出租,无法负担如此高额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某提供的收款收据上显示出的数额仅几百元,且非正式税务票据,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小天现为中学生,教育费用已由古某和李某均摊,每月3 000元的抚养费已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古某要求每月增加抚养费至6 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古某诉求。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法院在确定抚养费金额时,主要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素考量,无法律依据地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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