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两人工作单位仅一墙之隔,两人系熟人关系,2006年9月8日,马某与朱某签订《住房转让协议》,约定将朱某名下房屋一套以6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2007年2月,马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后,朱某向马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及产权证。马某简单的装修后即入住。马某多次要求朱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朱某都不予配合。双方多次协调未果,故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马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朱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马某办理过户手续。 对该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两个诉讼请求皆应得到支持,因为合同合法有效,马某付清了购房款,即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据此才可以要求朱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第二项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房屋没有过户,马某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朱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马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系不动产,须经登记,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本案马某虽已付清房款并入住,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是朱某。购房合同合法有效,马某只是对朱某享有债权请求权,可以要求朱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马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朱某将房屋过户给善意第三人,则马某只能要求朱某赔偿损失,而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据此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二手房需谨慎,付清房款,拿到房产证和钥匙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定要尽快到相关机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株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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