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小河法庭审结五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五案最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结案。 原告康某诉被告周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某诉被告周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某诉被告周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分别诉至本院,本院分别予以立案,受理后发现以上五案中五原告的诉讼标的均为返还嫁接款、赔偿损失即金钱给付之诉,为同一种类,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本院依法合并审理。 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周某到五原告所居住的乡镇嫁接核桃树,后五原告分别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自带核桃芽及嫁接工具为五原告嫁接核桃树,并约定被告嫁接一个核桃芽,原告支付6元,后五被告分别发现被嫁接的核桃树成活率极低,均认为是被告提供的核桃芽及嫁接技术不合格所导致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返还嫁接费及赔偿死亡核桃树的损失。五原告均陈述被告周某保证所嫁接核桃树的成活率为80%以上,但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其未与与五原告约定成活率,其收取的嫁接费属劳务费,且核桃树死亡的原因系天气炎热晒死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人认为,以上五个案件中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承揽嫁接核桃树后的验收标准后方法,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核桃树死亡的原因、死亡的数量及具体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滚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五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莫图简便口头约,白字黑纸明白约。(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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