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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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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千慧 发表时间:〖 2015/10/9 浏览人数:〖 5070563

    在未获得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老板竟然擅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基本农田上兴建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破坏大量农用地。近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被告人刘领跃、罗维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刘领跃、罗维光注册成立陕西天利城乡一体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6月,该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白庙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欲开工建设蔬菜大棚等项目。在没有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刘领跃、罗维光指派工程施工人员于2014年7月14日开始在汉王镇白庙村二组、三组基本农田上使用挖掘机、铲车等设备对土地进行挖掘、平整。2014年7月16日至7月20日期间,经土地执法部门多次阻止,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刘领跃、罗维光仍不管不顾,强行施工,致使大量基本农田被毁坏。后经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对以上被毁坏基本农田鉴定:汉台区汉王镇白庙村二组、三组毁坏耕地共计36.15亩,其中严重毁坏耕地面积22.41亩,中度毁坏耕地面积5.38亩轻度毁坏耕地面积8.37亩。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领跃、罗维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领跃不服判决向汉中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中被告人刘领跃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农用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的基础。保护农用地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做好农用地的管理与保护。
    法条链接:《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汉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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