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被告梁某经人介绍就自家建房与被告贺某协商装模事宜,双方约定,由贺某根据装模工作量需要联系其他木工共同参与,后贺某邀颜某等人共同参与梁某家建房木工装潢工作。不料在工作过程中,颜某不慎从楼层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梁某支付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11万元,就余下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酿成纠纷,颜某家属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梁某辩称其已将建房的装模项目发包给贺某,颜某是受贺某的雇请,与其没有直接关系。事发后,其已承担了死者的全部抢救费用且另支付给了原告10万元,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贺某辩称其未雇请颜某,其与颜某共同为梁某提供劳务,自己只是作为木工中为首的人,在装潢过程中未赚取木工任何费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贺某的诉请。 该院认为,该案是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的损失核定与该案赔偿责任的承担是该案的争议焦点。 经过质证与分析,该院认定被告梁某为接受劳务一方,其有义务提供完备的建筑工程安全保障;被告贺某与死者颜某等人无从事该项工作的相应资质,梁某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同时,作为该案的受益人,梁某应承担主要即60%的赔偿责任。被告贺某作为装模工作的发起人和为首人,其负有对提供劳务者在作业中安全监管的义务和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即20%的赔偿责任。 对于该院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两被告亦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的纠纷得以化解。(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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