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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法院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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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云花 李忠勇 发表时间:〖 2015/10/9 浏览人数:〖 5070113

    10月8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原告晓萍(女,化名)与被告新建(男,化名)原为夫妻关系,共生育3个子女,长女14岁,次女11岁,儿子8岁,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由法院判决离婚,判定长女由被告新建抚养,次女和儿子由原告晓萍抚养。判决生效后,长女一直未随父亲生活而是仍随母亲生活。原告晓萍曾起诉要求对长女变更抚养关系为自己抚养。经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晓萍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新建给付晓萍长女生活费每月80元。现原告晓萍因长女户口不在其名下,影响孩子上学和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被告新建不同意变更长女的抚养权,同意今后协助长女用户口本,自己仍然出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应充分考虑各自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完全尽到做父母的抚养义务。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已对原告晓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作出判决并已生效,且被告新建按判决确定的义务正在履行给付义务。若变更抚养关系,被告新建将无子女抚养、原告晓萍一人抚养三个子女,不利于原、被告今后更好的生活,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新建应当在及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同时,对长女给予更充分的关心和爱护,积极协助原告晓萍解决长女因上学、生活等各方面使用户口方面的问题,切实建立和睦、融洽的父女感情,早日实现自己亲自抚养的目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和谐愿望,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仍不以变更长女抚养关系为宜,驳回原告晓萍的诉讼请求。原告晓萍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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