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原告晓萍(女,化名)与被告新建(男,化名)原为夫妻关系,共生育3个子女,长女14岁,次女11岁,儿子8岁,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由法院判决离婚,判定长女由被告新建抚养,次女和儿子由原告晓萍抚养。判决生效后,长女一直未随父亲生活而是仍随母亲生活。原告晓萍曾起诉要求对长女变更抚养关系为自己抚养。经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晓萍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新建给付晓萍长女生活费每月80元。现原告晓萍因长女户口不在其名下,影响孩子上学和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被告新建不同意变更长女的抚养权,同意今后协助长女用户口本,自己仍然出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应充分考虑各自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完全尽到做父母的抚养义务。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已对原告晓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作出判决并已生效,且被告新建按判决确定的义务正在履行给付义务。若变更抚养关系,被告新建将无子女抚养、原告晓萍一人抚养三个子女,不利于原、被告今后更好的生活,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新建应当在及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同时,对长女给予更充分的关心和爱护,积极协助原告晓萍解决长女因上学、生活等各方面使用户口方面的问题,切实建立和睦、融洽的父女感情,早日实现自己亲自抚养的目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和谐愿望,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仍不以变更长女抚养关系为宜,驳回原告晓萍的诉讼请求。原告晓萍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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