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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谋不义之财 法院判刑守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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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蓓 发表时间:〖 2015/10/5 浏览人数:〖 5070597

    不久前,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抢夺罪、盗窃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与夏某单独或结伙飞车抢夺作案十五起,盗窃作案一起,且均系累犯,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攸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实刑,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2014年6月9日,吴某骑摩托车搭载夏某窜至攸县桃水镇夏泉村路段,二人见刘某骑一辆男式摩托,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遂吴某骑摩托从左侧靠近刘某,夏某一把从刘某脖子上将项链抢走,骑摩托迅速逃离。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9792元。就是这样吴某、夏某趁他人不备多次飞车抢夺他人的金项链,金耳环、手机以及包。2013年10月13日,吴某在攸县网岭镇杨家洲电厂附近公路见被害人罗某一辆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没拔车钥匙,遂起歹心,上前将摩托车发动后骑走,盗得价值8330元的摩托一辆。
    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吴某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亲属代其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款给各受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攸县法院将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绝不姑息纵容。那些已经实施过犯罪行为的人员,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示悔改,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心存侥幸、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正确认清形势,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同时,提醒广大的老百姓出门在外,妥善保管好自身的财物,多加防范,切勿大意。(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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